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省市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生态环保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市畜禽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阳性率为零,坚守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条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如何做好我市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严格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坚持产管并重,“两手”都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畜禽水产品消费安全。力争“十三·五”末主要畜禽水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基本上实现产出安全。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迫感,真真实实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中心工作和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严格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一是明确责任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14〕51号等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县与乡要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范围,厘清监管边界。畜牧水产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5〕202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水产品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湘牧渔联〔2015〕13号)等要求,进一步明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厘清监管边界,搞好部门内部分工,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三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牧水产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告知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及后果。四是严格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要按照守土有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推动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把保障农产品质量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同时,要健全畜牧水产部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市局继续对县市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监管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严格问责,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对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在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对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列入黑名单管理,在项目安排、认证许可、产业扶持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三、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权威监管体系,强化检测抽检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一是推动完善监管体系。县市区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编办、财政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稳定和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将检验检测、专项整治、监管工作、应急处理等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2016年,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参照省、市两级要内设质量安全管理股(室),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乡镇动物防疫站要加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赋予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统一部署,监管人员统一调度。二是加强质检机构建设,明确质检机构功能定位。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质检机构建设,市本级力争在今年通过项目验收和双认证工作,双峰、涟源质检机构要做好“双认证”前期准备工作,其他县市区加大项目申报力度,建设高标准的县级检测中心。市县两级质检机构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市级主要侧重于监督抽查执法检测和例行监测,县级质检机构主要侧重于产地检测,应具备快速检测和反应能力。三是上下联动提高抽检质量。市县两级检测中心要探索新的抽样方式,落实抽检分离制度,严格抽样程序,制定监测计划,扩大抽检品种和抽检频次、抽检范围,增加抽样的针对性、科学性和代表性。市局已将2016年度监测抽样计划下发,各县市区应明确功能定位,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监测抽样方案,完成监测抽样任务。四是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全面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严防“瘦肉精”问题反弹。要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五是实行产地抽检与市场监管抽检有效对接。应加强与食药部门沟通,对食药部门市场监督时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对其产区和养殖基地开展监督抽查,实行检打联动。六是建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定期会商制度。要建立半年会商调度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推进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七是组织开展全市畜禽水产品检测技术大比武活动。今年,农业部和省局将举办第三届基层农产品检测技术大比武活动,按照部省部署,我市将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基层畜禽水产品检测技术大比武活动,进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选拔优秀基层检测人员参加全省全国检测技术比武活动,推动全市检测水平的提升。
四、继续开展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推进依法治国关键之年,是我市养殖业进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要的一年,为推进依法治牧,全面提升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2016年继续在全市畜牧水产系统开展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从畜牧、渔业渔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质量安全、兽药、饲料和生猪定点屠宰等8个方面入手,强化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把依法规范养殖行为与做好当前产业转型发展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养殖业污染治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水产系统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提高办案水平,落实生产经营养殖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从严查处,从严处罚,震慑违法行为,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一)工作内容:
1、强化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畜牧、渔业渔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等监管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滥用抗生素、水产品“三鱼两药”、违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处置病死动物、不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逃避检疫、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销售动物产品用作食品消费、非法捕捞、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司法机关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2、依法规范养殖档案。按照“记录如实完整,质量安全可追溯”的要求,督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滥用抗生素的违法行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建立购销台账;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数量和屠宰检疫、“瘦肉精”抽检等情况。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县乡两级畜牧水产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培训制度和指导员制度,落实包片包场责任制,县级包片、乡级包场,每场每户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指导与监管,包场负责人必须每月入场指导监管1次以上,对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加以指导并督促整改。对仍未建立档案和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要求各县市区2016年度养殖档案立案查处5起以上。我局在7-8月组织人员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档案管理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推进监管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 “检查留痕、责任可追溯”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屠宰企业和养殖场(户)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督巡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检查档案。通过“双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市场主体,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现场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受检对象签字确认,检查记录表留份检查对象备查。
(二)工作推进:
1、工作部署(2-4月)。市县两级成立2016年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领导小组,召开法制工作专题会议,根据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2、宣传培训(4-5月)。市局在4月份举办一期全局执法人员参加的依法行政培训班,邀请市政府法制专家讲课;县市区也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同时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的法制培训,入场入户发放“告知书”,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法所承担的严厉后果。
3、依法规范(5-11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考核总结(12月)。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依法规范养殖行为活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给予专项奖励。
五、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执法和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今年我局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长效监管机制。一是法律规章规定的畜牧、渔业渔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生猪定点屠宰等执法检查必须通过“双随机”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三是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四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推进随机抽查和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六、切实加强兽药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第193号、第560号、第2071号公告和《湖南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湘牧渔发〔2016〕号)文件要求,重点查处违规使用抗生素、“三鱼两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套用批准文号生产、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抗菌药,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在经营环节上重点查处销售禁用药、假劣兽药、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制度的违法行为。在使用环节上重点查处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违规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三鱼两药”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认真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让违法者不敢、不想、不能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
七、继续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与优秀案卷评选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广优秀典型案卷,督促改进问题,提高全市畜牧水产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秀案卷评选工作,成立以局长李建设同志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查评选小组,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中,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评选出优秀案卷15本,并给予表彰奖励。请各县市区在2016年度办结的案卷中遴选10本报送市局法规科。
八、严格养殖业投入品监管。一是严格生产准入。依法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加强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检查和整顿,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添加禁用药品、卫生指标不达标、成分标识不符、擅自改变兽药组方等违法违规企业。二是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销直供等新的经营模式的监控,严防出现新的监管盲区,做到监管全覆盖。三是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开展宣传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使用饲料和兽药。加强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督促其必须建立健全用药记录、休药期和处方药管理制度。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公示制度,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约谈等监管制度,建立违规违法养殖企业“黑名单”库制度,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九、扎实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部省有关要求,突出抓好兽用抗菌药、水产“三鱼两药”、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养殖业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工作,巩固“瘦肉精”等违禁药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严防问题反弹。兽用抗菌药整治,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湘牧渔发〔2016〕4号)等要求,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抗生素行为。“三鱼两药”整治,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的问题。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销售和屠宰病死猪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整治、督促饲料持证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各项制度规程和记录,实现从原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打击饲料经营门店分包再加工、自配料中添加违禁物品和违法添加药物等行为。养殖业农资打假整治的重点是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等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强化重大问题联合整治和重大案件协同查处等工作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有针对性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十、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强化制约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养殖行为,促进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强化生产经营养殖主体责任,提高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今年将着重落实企业黑名单制度。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生产企业:1、有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2、发现有生产假劣兽药的;3、一年内同一品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出现两次不合格产品的;4、有超范围生产行为的;5、不服从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5、购销台账不完整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
经营企业:1、有经营或非法添加违禁物品的;2、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3、被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4、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累计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所经营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所需证明的;5、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6、兽药经营门店未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7、未建立购销台账或台账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8、不服从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
养殖场:1、发现存放或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2、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使用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的;3、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4、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5、按规定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而仍未建立的或伪造养殖档案的,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6、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上报、处置的;7、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8、不服从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养殖场)将进入黑名单库,并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3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任何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市局将在今年4-5月制订印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十一、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创建活动。按照“机构队伍、职能职责、设施装备、制度机制、标识档案”五个规范化的要求,加强乡镇畜禽水产品监管站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监管重心下沉,监管关口前移。今年,全市将开展创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建设活动,申报示范乡镇站的条件是:有牌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有专职监管人员;有配套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装备;监管台账规范完整;乡镇站举办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规范养殖档案管理培训班,落实养殖档案技术指导员制度,辖区内备案登记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规范,并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签订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辖区内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辖区内病死畜禽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能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抽样检测工作;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这一项目实行一票否决);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乡镇政府安排了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推荐2个乡镇站报市局,市局将根据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进行综合评分,评选出5个优秀乡镇站并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推进社会协同共治。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全面普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加快推进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识产品品牌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强化源头控制。加强舆情监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附件:1、2016年依法规范养殖行为活动考核办法
2、2016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办法
3、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考核办法(讨论稿)
mobile.288-365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2016年依法规范养殖行为活动考核办法
为促进娄底全市畜牧水产系统依法行政,落实《mobile.288-365关于继续开展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评对象是县市区畜牧水产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是县市区局贯彻执行《mobile.288-365关于继续开展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的通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厘清各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责,认真履职,坚决克服懒政怠政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及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定点屠宰企业的法制宣传与培训教育,强化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屠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的重点是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法制宣传与培训教育、行政监督执法(包括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养殖档案管理、执法检查痕迹管理等。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动态监测(满分100分,占总分的40%)
1、考核机关(即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法制科)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局领导包括局长、各分管副局长、各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在督查各项工作时,记录考核对象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包括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档案管理、执法检查痕迹化管理、种畜禽管理、动物防疫、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兽药管理、饲料管理、渔业渔政、病死畜禽管理、粪污治理、定点屠宰等行政管理违法、渎职、失职情况。凡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每件扣2分,直至100分扣完为止。
2、组织抽查(5-11月)。市局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的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凡未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每次每件扣2分,并发布督查通报或下达督办函督办。
(二)年终考核(满分100分,占总分的60%)
在12月20日前,考核机关按照《考核内容分解表》,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网上核查、电话查询等方法,核实各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集中评议
考核机关组织考核评议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根据动态监测、年终考核情况以及报送的依法行政档案资料和自评报告,集中进行评议。由局党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
四、奖惩办法
(一)对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三)对获得依法行政考核总分排名前4名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000元,由市局颁发荣誉证书与奖金。
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方法 |
得分 |
一、加强组织领导(3分) |
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制定方案,分解任务 |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得1分,否则扣1分;制定了2016年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扣1分;分解了各项任务得1分,否则扣1分。 |
查文件、查方案、查任务分解表 |
|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8分) |
1、推广“双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3分) |
建立了“双随机”检查方案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得1分,否则扣1分;实行摇号方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对象得1分,否则扣1分;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市场主体及违法行为及时公布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得1分,否则扣1分。 |
查方案、查名录库、查网站、查检查记录 |
|
2、执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2分) |
对各县市区制定的《…开展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年活动实施方案》,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备案、登记、公布的,计2分,否则扣2分。 |
查文件、发文登记本、网页资料 |
|
|
3、落实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1分) |
财政支付的政府合同经过了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得1分,未全部审核扣1分。 |
查政府合同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文书 |
|
|
4、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2分) |
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对本次活动中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会的,计2。 |
查看文件资料、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 |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方法 |
得分 |
三、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1分) |
1、法制培训与告知(4分) |
组织执法人员培训1次以上的记2分,未培训的扣2分; 组织执法对象包括动物防疫与动物卫生监督、定点屠宰、养殖档案、质量安全、兽药、饲料、渔业渔政执法对象进行法制培训的1次以上的(可以合并一起培训),计1分;每缺1次培训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印发《依法规范养殖行为告知书》到各养殖场(户)履行告知职责的,计1分,否则扣1分。 |
查看文件、讲课资料、签到表 |
|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3分) |
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持证上岗率达100%的计3分,无证执法或未亮证执法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查发证登记表、行政执法证 |
|
|
3、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1分) |
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政发〔2012〕3号制作。未按统一格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每一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
查文件、案卷 |
|
|
4、案件查处(13分) |
各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在其职责内办理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 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件以上,计1分;渔业渔政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以上,计2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以上,计2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5件以上,计2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件以上,计2分;兽药监管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以上,计1分;饲料监管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以上,计1分;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10件以上,计2分。 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必须案卷资料齐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和按时办结,否则不予计分。未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分,少办案件按比例扣分。 |
查阅案卷资料 |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方法 |
得分 |
四、依法规范养殖行为(20分) |
1、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休药期规定(8分) |
养殖场(户)凭职业兽医师(含助理)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购买的记2分,否则扣2分; |
查看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记录,对照检查养殖档案中畜禽产品销售记录。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计算平均分值。 |
|
2、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7分) |
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记1分;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至今未改正又未立案查处的,或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但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扣1分。 养殖场(户)根据国家或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记2分;养殖场(户)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又未查处的扣2分。 执行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制定,计2分,否则扣2分。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养殖场(户)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养殖档案记录中应如实记录,记2分;养殖档案记录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未如实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2分。辖区内出现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查处的扣5分。 |
查看养殖档案记录、行政执法文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计算平均分值 |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方法 |
得分 |
四、依法规范养殖行为(20分) |
3、贯彻执行《渔业法》(5分) |
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符合国家规划,且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证,计1分,无养殖证扣1分;从事水产养殖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铒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计1分,否则扣1分。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具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计1分;否则扣1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等破坏水产自然资源行为,计2分;未查处的扣2分。 |
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查阅案卷 |
|
五、依法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5分) |
1、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3分)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兽药GMP或GSP认证,计1分,否则扣1分。 |
现场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
2、贯彻执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2分) |
饲料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许可证,饲料经营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计2分,否则扣2分。规范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计1分,否则扣1分。 |
现场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
|
六、依法规范屠宰行为(3分) |
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分) |
开展了对私屠滥宰行为打击活动,计1分,否则扣1分。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计2分,否则扣2分。 |
明查暗访,群众举报查实情况。 |
|
七、规范养殖档案管理(20分) |
养殖企业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5分) |
生猪存栏200头,牛存栏30头,羊存栏200只兔存笼300只,家禽存笼3000羽以上和水产品养殖水面50公顷以上的养殖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规范建立了的得5分,抽查发现1家未建立的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随机现场查看养殖档案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方法 |
得分 |
七、规范养殖档案管理(20分) |
建立养殖档案培训和指导员制度(5分) |
以乡镇为单位每年至少举行1期养殖场(户)规范养殖档案培训班,全部举办了培训班的得2分,缺1个乡镇扣1分,直到扣完2分为止;每个养殖场(户)均有1名技术指导员负责指导规范管理养殖档案得3分,每缺1场扣1分,直至扣完3分为止。 |
查看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音像;查看指导员花名册,随机抽取养殖场电话或现场查询。 |
|
七、规范养殖档案管理(20分) |
养殖档案记录与管理(5分) |
养殖档案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包括兽药饲料进购使用、种猪进购和肥猪销售、免疫消毒、疫病诊断(栏舍、栏号、耳标号)、休药期等,档案归档专柜保存,养殖案记录完整真实的得3分;养殖案记录不规范不真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3分为止。养殖档案归档专柜保存得2分,否则每发现1家扣1分,直至2分扣完为止。 |
随机现场查看养殖场档案 |
|
对未建立养殖档案或伪造养殖档案的立案查处情况(5分) |
对应建立养殖档案而未建立的或伪造养殖档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查处,每查处1个得1分。 |
查案卷 |
|
|
八、痕迹化管理(20分) |
制定痕迹化管理方案(5分) |
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制定痕迹化管理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推进工作进度,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有得5分,否则扣5分。 |
查看方案 |
|
推广“双随机”执法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5分) |
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以摇号的方法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将检查情况建档,及时公布违法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的得5分,未实行的扣5分。 |
查看实施方案和市场主体名录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查看执法检查情况 |
|
|
实行检查留“痕”(10分) |
执法检查时现场记录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并有受检对象和检查员签字确定,双方留底存档。每缺1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为止。 |
抽查并对照受检对象与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登记表 |
|
|
九、加分项 |
养殖档案管理违法查处案件 |
养殖档案管理违法查处案件在5起以上(包括5起)加10分,不到5起的不加分。 |
查案卷 |
|
附件2
2016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畜牧水产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为着力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案卷评选活动,推广优秀典型,督促改进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畜牧水产系统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为全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评查评选主体、范围和内容
(一)主体
市局相关科室和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
(二)范围
评查评选范围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为主。
(三)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6、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7、行政处罚文书的书写、制作以及案卷整理是否规范。
三、评查评选步骤和方法
评查评选时间为2016年11月至12月,具体步骤及方法如下:
(一)部门自评阶段(11月1日-11月31日):市局相关科室和县畜牧水产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评并遴选出10本案卷于1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局法制科。
(二)集中评查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市局法制科组织对县畜牧水产部门推荐的优秀案卷进行集中评查,评选出优秀行政处罚案卷15卷。
(三)总结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市局对评选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四、奖惩办法
(一)对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评选15本优秀案卷,每本予以2000元奖励。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卷,责令其整改。
五、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选工作,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本次案卷评查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卷评查是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层级监督工作,是行政机关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确保案卷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不走过场。各部门要抓紧布置并认真组织实施案卷评查评选工作,根据行业工作的实际,制定详尽具体的工作方案。评查评选过程要认真、细致、严谨,做到依法评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各部门要将案卷评查评选与总结、推广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式结合起来,树立一批规范执法的标兵,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提高畜牧水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对评查评选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纠正。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总分100分)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一、基本标准 (20分) |
主体合法。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是具有行政处罚权限、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定主体印章且印章清晰可见;(2)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4)法律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身份明确且使用的名称应前后一致。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包括:(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3)案卷中证据应当合法、有效;(4)案卷中证据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5)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6)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3)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4)行政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和标准。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二、立案阶段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的等。 |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2分 |
|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 |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2分 |
|
|||||||
案情简介。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2分 |
|
|||||||
有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
无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
有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无承办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
有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
无法制机构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
|||||||
类别 |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三、调查取证阶段 |
亮证执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出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案卷中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
未亮证执法或执法人员少于2名的,扣2分 |
|
|
|||||
调查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包括:(1)一份笔录只询问一名被询问人;(2)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3)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5)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有检查人员(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调查笔录或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
先行登记保存。包括:(1)有文号;(2)注明被先行登记保存人的名称(姓名);(3)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案由;(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5)注明保存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6)有登记保存签发人的签名及日期;(7)有登记保存执行人的签名及日期;(8)有被登记保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9)有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机关的公章。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三、调查取证阶段(25分) |
抽样取证。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取证的理由和依据;(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时间、地点;(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6)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7)抽样物品清单(包括:①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②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③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鉴定结论。包括:(1)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作出;(2)有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说明;(3)有鉴定机构印章。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调查终结。包括:(1)有文号;(2)案由规范;(3)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表述;(5)有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作出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6)有办案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的签字及日期。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四、审核决定阶段(20分) |
告知程序。包括:(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内容全面,记载完整;(2)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3)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有文号、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及给予当事人的申辩时间。 |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无告知通知书的,扣3分;(2)、(3)、(4)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四、审核决定阶段(20分) |
听证程序。包括:(1)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2)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当事人签署的“不听证”的书面记载;(4)听证笔录内容包括:听证起止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签名,办案人(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作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5)笔录中涂改处,应有听证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
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力的文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依法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扣2分;(2)、(3)、(4)、(5)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包括:(1)时间、地点;(2)案由;(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性意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案件无此程序的,扣2分;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5)有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6)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7)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内容和时限;(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10)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11)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
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五、送达执行阶段(11分) |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无送达文书的,扣2分;送达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存根。 |
无票据存根的,扣2分。 |
|
|||||||
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
无票据、清单的,扣2分 |
|
|||||||
结案登记。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复议或诉讼情况、执行情况。 |
无登记表的,扣2分;登记表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告。包括:(1)处罚机关名称、批准人;(2)内部审核机构名称、负责人;(3)办案机构名称、办案人;(4)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5)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所有机构,调查人、记录人,当事人姓名、职务;(6)立案日期、作出处罚决定日期;(7)处罚决定内容;(8)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方式、接受人;(9)履行方式和期限;(10)填报人姓名,日期。 |
属重大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填报此表的,扣2分;任一项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六、案卷符合档案规范(10分) |
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
未按统一文书格式的案卷扣1分。 |
|
|
|||||
一案一号。 |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
||||||
卷内文件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制规范。 |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从1开始编制通号,无页号或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 |
|
|
||||||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
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的,扣1分 |
|
|
||||||
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规格。纸张无破损。 |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
|
||||||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卷内书写的文件,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
||||||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保管期限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
||||||
附件3
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
考核办法(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牧渔发〔2016〕15号)的要求,按照“机构队伍、职能职责、设施装备,制度机制、标识档案”五个规范化的要求,加强乡镇站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监管重心下沉、监管关口前移。2016年,全市开展创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活动,现制定《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考核站办法》,对乡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娄底市各乡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二、考核内容
按照mobile.288-365《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乡镇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明确1个以上的专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监管装备;监管档案规范完整并归档管理;辖区内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能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抽查工作;辖区内病死畜禽严格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辖区内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培训制度和技术指导员制度,实行包场负责机制,乡镇站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辖区内备案登记养殖场养殖档案必须规范完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本考核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乡镇政府安排了一定的工作经费等10个项目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一)日常监督检查(满分100分,占总分的40%)。
1、根据市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在日常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占日常监督考核检查分的50%);
2、组织抽查(7-10月)。由市局组织督查组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乡镇站进行监督检查(占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分的50%)。
(二)年终考评(满分100分,占总分的60%)。
1、各县市区根据乡镇畜禽水产品监管站建设情况向市局质量安全科报送3个乡镇站。
2、市局在12月20日前组织考核组对县市区报送的乡镇站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考核细则》,通过现场查阅档案资料,走访养殖场(户)、电话核查等形式进行考核。
四、示范乡镇站的评定和奖励办法
(一)示范乡镇站的评定
考核小组将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综合评分后,上报局党组,得分前五名的将被授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称号。
(二)表彰奖励
被授予示范乡镇站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考核细则(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办法 |
得分 |
1、挂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5分) |
乡镇动物防疫站同时加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 |
有牌子得5分,无牌子子不得分 |
看是否有牌子 |
|
2、配备专职人员(10分) |
乡镇站配备1名以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职工作人员 |
已配备得10分,未配备不得分 |
查看人事编制档案和年度工作记录 |
|
3、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监管装备(5分) |
应配套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等设施 |
有办公场地和必要设施得5分,只有办公场地无设施得3分,全无不得分 |
现场查看 |
|
4、监管档案资料规范完整(10分) |
监管档案资料分场分户整理,规范完整,专柜保存 |
规范完整、专柜保存得10分;无专柜扣5分,既不完整又无专柜不得分。 |
现场查看 |
|
5、落实生猪产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制度(10分) |
生猪出栏产地检疫时同时按比例进行“瘦肉精定性检测” |
全部落实同步检测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起未检测或抽查比例不符扣5分,直至10分扣完为止。 |
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和走访调查,结合明查暗访情况。 |
|
6、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检测抽样工作(5分) |
专职监管人员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检测抽样工作,并对每次抽样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
完全配合并协助检测抽样工作,且对抽样情况记录完整得5分。能配合抽样工作无记录资料得3分;既配合不好又无记录不得分。 |
查看记录资料,查询检测抽样人员 |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办法 |
得分 |
7、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0分) |
辖区内病死畜禽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不明死因动物抛露和丢弃河流溪水池塘现象 |
全部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得10分,每发现一起动物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扣5分,直至10分扣完为止。 |
查看无害化处理记录,结合平时检查了解情况及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
|
8、养殖档案管理规范并和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30分) |
乡镇站组织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16年度内至少开展1期养殖档案记录和规范管理的培训班;乡镇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专职监管员每月至少到规模指导养殖档案管理1次;辖区内备案登记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及时完整,管理规范。 |
组织了培训班得5分,没培训扣5分;签订了《责任书》得8分,没签订扣8分,签订不完全扣4分;专职监管员每月入场指导1次以上,得7分,指导次数不足扣4分,完全未上门指导扣7分;辖区内备案登记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规范记录完整得10分,如有1家不规范扣5分。 |
查看培训资料、影像资料,查看《责任书》,养殖户查看养殖档案记录和管理情况,查看专职人员工作记录和通过养殖场户了解情况 |
|
9、确保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10分) |
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年度内未发生较大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未发生得10分,发生了较大事故一票否决。 |
查阅质量安全通报情况 |
|
10、乡镇政府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5分) |
乡镇政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在2万元以上。 |
安排2万元以上得5分,安排了但不足2万元得3分,完全没安排不得分。 |
查看文件和财务账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