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288-36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mobile.288-365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4、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形。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畜牧水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部门(包括二级机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养殖业建设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
5、突出公共事业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需要在局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八条 本部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在局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法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到市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以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发布协调
第十八条 本部门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单位:mobile.288-365,地址:娄底市长青街东370号1栋15楼,电话:0738-8312351,传真:0738-8318011 邮箱:ldxmscl@126.com。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本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本部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征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应在接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复函意见。
第二十条 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由分管副局长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明确专门科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由责任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4、由分管副局长审查批准;
5、重要信息报局长批准。
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秘密不明确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构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分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责任科室对本单位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部监察室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到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